珂一·说案例
导语
所谓科学技术乃第一发展力,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自主科技创新,各种鼓励创新的政策层出不穷,比如高新企业的认定、研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税率等等。如此一来,企业对于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加大,我国现在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的势头非常迅猛。此外,许多高校、技术人员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也逐渐扩大了其在“专利申请人”中所占比例。
然而,很多企业或者个人由于对专利法知识的欠缺,在有一个好的创新时,往往迫不及待得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全盘托出自己所有的创新点,以此获得充足的授权把握。
苦苦思索许久,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资金,终于取得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后的喜悦感、成就感,以及专利授权后带来的利润、收入确实让人兴奋。但是,我们应当恢复理智,不能只是追求短期利益,应当做好长期打算。
案例要旨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号
()高民终字第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涉案法条
为了抑制各个发明人、申请人迫不及待得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众)披露其家底,先看条规定,再看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了解释上面这条规定,我们简单说一下实用新型、发明(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书,相当于你有套房子(专利权),权利要求书就好比房产证,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一般以下列方式呈现:
1、一种控制结构,主要由A、B、C组件组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E、F。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H。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I。
以上只是最简单的一个权利要求书例子,第一条权利要求也称为“独立权利要求”,这也是今天探讨的对象,第二、三条权利要求也称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重要性从其名称中也能体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A、B、C一般为现有技术,D、E、F一般为创新技术特征。
假如现在发明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发明出了一种新的结构,包括A、B、C、D、E、F这6个组件,但是缺少F这个组件并不影响新结构的完整性和可行性,依然能够解决该结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发明人将A、B、C、D、E、F这6个组件全部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而模仿者在其产品中仅仅运用A、B、C、D、E的组合,该组合是没有落入发明人的保护范围内的,因此发明人就无法要求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可见,如果发明人或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一股脑儿得将所有创新技术特征都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会让模仿者非常轻易得绕过该专利,从而使得专利权保护范围过于狭小。
改进前述权利要求书例子:
1、一种控制结构,主要由A、B、C组件组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H。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控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I。
基本案情
北京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涉案专利是名称为“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年12月18日,专利号为ZL.0。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主要由套筒座(1),承接头(2),活塞(3),弹性阻尼体(4)和密封装置(5)组成,其特征在于:在承接头(2)的内腔(22)中装入弹性阻尼体(4)将活塞(3)与活塞杆(31)相连接,装入承接头(2)的内腔(22)之中,将缸盖(21)与承接头(2)连接成一整体,沿活塞(3)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32),压缩行程时单项限流装置(32)打开,回复行程时单项限流装置(32)关闭,活塞(3)外径与内腔(22)之间留有间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弹性阻尼体(4)为高粘性,可压缩半流体高分子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套筒座(1)的安装方式根据安装场合的不同有多种形式,其中常用的有法兰安装方式(12)和螺纹安装方式(11)。”
原告(上诉人)为专利权人,起诉要求被告(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比对结果: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套筒座。
二审比对结果:双方共同确认区别在于:捷瑞特中心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套筒座,涉案专利有套筒座;二者的单向限流装置安装方式相反;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弹性阻尼体,涉案专利中有弹性阻尼体。
裁判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当事人已经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有以下区别:捷瑞特中心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套筒座,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有套筒座;二者的单向限流装置安装方式相反。而且,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有弹性阻尼体,而捷瑞特中心并未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中有弹性阻尼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原告后续还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拓展
那么,既然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越容易被模仿者通过减少技术特征来达到绕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目的,那是不是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越好?
答案当然也不是,因为当独立权利要求过于精简,精简到所披露的技术特征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亦或是所披露的技术特征组合无法解决现有的技术问题,则会出现“缺必特”的缺陷,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由此看来,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还包括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那些技术特征。
简单来说,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至少应当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新点,得以解决最主要的技术问题。下面通过一个实用新型申请的实例进行说明,申请人提交了一件名称为“圆捆打捆机”的实用新型申请,其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以下内容:
一种圆捆打捆机,包括机架、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液压传动系统,所述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均设置于所述机架上,所述捡拾装置和所述打捆装置均由所述液压传动系统驱动。
审查员针对该申请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具体地,审查员认为“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市场上应用的传统的圆捆打捆机由于结构设计的缺陷具有如下问题:在传动路线上是链传动中一个链条带动多个链轮,结构复杂,单链条带动多链轮使传动效率低,耗能大;打捆转筒数量多,至少为10个,加大传动负担和能量损耗;转筒之间的间隙加大了打捆损失率,且容易漏出秸秆或牧草而造成堵塞”,从属权利要求2和5限定部分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只出现了“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这样的术语名称,而缺少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形状、构造特征,因此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即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过少,不符合授权条件)
首先,我们要分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一个针对该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则独立权利要求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诚如审查员所指出的,本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中指出了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上诸多技术问题,但这么多技术问题,不可能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就把所有技术问题都得以解决。独立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最基本的技术问题,即,“在传动路线上是链传动中一个链条带动多个链轮,结构复杂,单链条带动多链轮使传动效率低,耗能大”,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在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用液压传动系统替代传统的链传动,实现了直线运动、功率质量之比大、动态响应快、效率高等优点。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实用新型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其次,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各部件之间的关系。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均设置于所述机架上,所述捡拾装置和所述打捆装置均由所述液压传动系统驱动。可见,独立权利要求中“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并不只是孤立存在的术语名称,而是全面地描述了机架、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之间的连接关系或位置关系。
因此,该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不存在“缺必特”的缺陷。
如果我们将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再进一步精简如下:
一种圆捆打捆机,包括机架、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液压传动系统。
即,只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所述圆捆打捆机所包含的各个组件,而缺少各个组件之间的组合关系(所述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均设置于所述机架上,所述捡拾装置和所述打捆装置均由所述液压传动系统驱动),则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从而会被审查员要求补正,或者得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珂一总结
总结,当企业、科技创新人员、高校等在申请一件专利时,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且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是一个临界边界,当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小于该边界时,则无法得到授权,当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大于该边界时,应当将超出部分的技术特征放入到从属权利要求中进行保护,从而加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模仿者绕过专利的壁垒。